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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鑫与朱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朱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9民初1178号原告李鑫,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陈国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伟,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李鑫诉被告朱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学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鑫诉称,2013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人民币,一直未归还,在原告一再催促下,2015年2月17日被告才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当时口头约定一个月归还,但遗憾的时被告又一次没有按照约定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20000元;判决被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5年3月17日到2016年5月17日共计人民币11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学伟庭后辩称,我向原告借款2万元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我银行账户内转款2万元,之后向原告补打了欠款条,日期书写为2015年2月17日。但是原告从未向我主张过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学伟向原告李鑫借款20000元,并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了借款条一份,”本人从李鑫处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以此为据。借款人朱学伟”。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该欠款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当事人当庭陈述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被告朱学伟未及时归还原告李鑫欠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在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从其主张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鑫人民币20000元,并从2016年5月19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元,由被告朱学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