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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万传余与德惠市菜园子镇水利管理站、第三人德惠市菜园子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传余,德惠市菜园子镇水利管理站,德惠市菜园子林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2076号原告万传余,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菜园子镇水利管理站,住所地德惠市。法定代表人邵德清,站长。第三人德惠市菜园子林场,住所地德惠市。法定代表人刘林昌,场长。原告万传余与被告德惠市菜园子镇水利管理站(以下简称菜园子水管站)、第三人德惠市菜园子林场(以下简称菜园子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传余、被告德惠市菜园子镇水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邵德清、第三人德惠市菜园子林场法定代表人刘林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传余诉称,2007年原告承包泄洪区域内在册土地4.2垧,与被告发生争议。2007年德惠市人民法院、德惠市水利局及菜园子镇水利管理站共同研究出具了处理该争议土地的处理意见,土地经营权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协议,该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判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菜园子水管站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是原告先不履行2007年处理意见,不缴纳承包费;争议土地于2011年4月28日已经确权给了菜园子林场并借给我们经营到2015年10月31日,现已交还给菜园子林场,市政府的确权决定是正确的,我们执行该裁决。第三人菜园子林场述称,争议土地在我们8林班120小班范围内,第68号林权证上有记载;市政府决定2015年年底争议土地使用权归我们林场,现争议土地在我们控制下。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土地位于德惠市菜园子镇新立村合发屯房后至菜园子镇套子里村鲶鱼岔屯前河道行洪区内大青沟西侧,面积4.2公顷,因此前权属不明确,多年来,原、被告之间时常发生争议。2007年,本院会同德惠市水利局以及原、被告各方,共同研究请示相关部门,于2007年9月12日提出处理意见,本院以及原、被告、德惠市水利局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处理意见第二条“为避免农田荒芜,水土流失,在德惠市人民政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权属前,由德惠市菜园子镇水利管理所在2007年10月31日前将该争议土地交由原开荒者万传余继续经种,并由菜园子镇水管所负责处理此前发生的相关事宜。承包金暂由德惠市人民法院代为管理”、第三条“待德惠市人民政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权属后,德惠市人民法院将代为管理的承包金转交有经营权的权属方。此后的经营管理问题由权属方负责。”此意见中的“德惠市菜园子镇水利管理所”即被告德惠市菜园子水利管理站。2009年原告向本院缴纳了2009年的土地承包金15000元,本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11年4月28日,德惠市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决定,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第三人菜园子林场,同时决定本案争议土地借给菜园子水管站经营5年,2015年10月31日截止。现争议土地由第三人菜园子林场控制管理。上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2011年4月28日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林业和水利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确权决定》复印件一份、2007年9月12日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关于德惠市菜园子镇水利管理所与万传余土地经营权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复印件一份、2009年3月19日本院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土地此前权属不明确,导致原、被告时常就权属问题发生争议,鉴于此2007年9月12日,本院会同多方研究请示,就双方的争议提出了三条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中明确本案争议土地需提请德惠市人民政府确权,确权之前仍由原告经营,确权后的经营管理由权属方负责。原、被告双方已签字或盖章,同意按照处理意见办理,且原告于2009年向本院缴纳了该年的争议土地的承包金。现本案争议土地已于2011年4月28日经德惠市人民政府确权给第三人菜园子林场,原告并不享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另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争议土地使用权人处承包了土地,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以及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传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及邮寄费168.0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景辉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