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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文英与被执行人周正才、史爱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英,周正才,史爱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姜文英,女,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正才,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爱琳,女,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姜文英与周正才、史爱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庭给付2000元,余款自2016年5月开始,每月月头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道金审 判 员  李基平代理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