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彭某某,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波审 判 员 杨爱成人民陪审员 徐慧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