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珏与张雪梅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珏,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王珏,男,200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东湖居民委员会罗河二巷90号。法定代理人王道平,男,生于1973年9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雪梅,女,生于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珏与被执行人张雪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雪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