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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韩长春与杨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长春,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韩长春,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杨雪,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长春与被执行人杨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执**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邓云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