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易毕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明,易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开明,男,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永河镇滨河路。被执行人:易毕勇,男,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开明申请执行易毕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易毕勇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龙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