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白玉柱与张玉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华,照日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白国华,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照日格图,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白国华与照日格图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照日格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国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照日格图给付折价款6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照日格图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共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照日格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国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照日格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国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