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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07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松原市饲料公司与榆树市康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饲料公司,榆树市康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吉07执恢308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饲料公司被执行人:榆树市康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间拖欠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10月15日作出(1996)松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给申请人执行回款20余万元,因被执行人对余下的欠款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松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包琦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