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702执字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中丰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丰,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702执字452号申请执行人孙中丰,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中丰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崔振军装修管理费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孙中丰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吉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