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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许崇保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崇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02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金立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委托代理人魏洪枢。被执行人许崇保。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安监管罚(2015)04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许崇保所在单位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给吉林油田热电厂安装脱硫改造项目施工作业时有违反操作规程,违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松)安监管罚(2015)04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认为,在该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亦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现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从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证据看,不能证实被执行人许崇保是其所在单位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其也没有具体实施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许崇保进行处罚属于主体认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松)安监管罚(2015)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志伟审 判 员  吴佳坤人民陪审员  薛红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毕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