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春晓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2执756号王春晓:你(单位)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经办人:王征书记员:王耘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