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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方爱莲与潘月芬、广西安信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爱莲,潘月芬,广西安信贸易有限公司,吴昭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1819号原告:方爱莲。被告:潘月芬。被告:广西安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许明杰。被告:吴昭荣。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6月20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财产保全费1261元,两项合计28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坚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文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