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何池英诉郴州恒佳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池英,郴州恒佳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520号原告何池英,女,汉族。被告郴州恒佳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池英与被告郴州恒佳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池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郴州恒佳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何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郴州恒佳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