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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惠芳与苗丕强、张改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惠芳,苗丕强,张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梁惠芳,女,1991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苗丕强,男,1964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改云,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梁惠芳与被执行人苗丕强、张改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3656号执行证书,向申请执行人梁惠芳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苗丕强、张改云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梁惠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苗丕强、张改云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黄证执字第00365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惠芳如发现被执行人苗丕强、张改云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窦立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