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朱元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朱元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12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元法。关于申请执行人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元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64000元,诉讼费700元,执行费860元,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所有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元法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元法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共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陶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