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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自斌与湖北好智多神农植物酒业有限公司、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闵连坤、王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斌,湖北好智多神农植物酒业有限公司,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闵连坤,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930号申请执行人黄自斌,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湖北好智多神农植物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智多酒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14364-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雾渡河居委会。法人代表人陈仁高,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智多生物科技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69182-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9号。法人代表人闵连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闵连坤,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好智多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XX,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好智多酒业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自斌与被执行人湖北好智多神农植物酒业有限公司、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闵连坤、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好智多神农植物酒业有限公司、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闵连坤、王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