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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武汉世爵全品室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瑞信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世爵全品室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天瑞信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53号原告武汉世爵全品室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航侧村万国花园1幢3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徐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俊、黄薇,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天瑞信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华盈大厦写字间1004。法定代表人吴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骊,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俊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武汉世爵全品室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爵公司)与被告天津天瑞信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喻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俊、黄薇,被告天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骊、周俊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爵公司诉称,2013年3月,原告世爵公司与被告天瑞公司签订了《全品设计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全品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世爵公司为被告天瑞公司的办公楼进行设计、装修,设计费为人民币10万元、装饰工程费为人民币227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工期、付款、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世爵公司依约完成工程设计及装修施工,但被告天瑞公司下欠22万元款项一直未支付。故原告世爵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天瑞公司向原告世爵公司支付设计费、工程款总计人民币22万元;2、被告天瑞公司向原告世爵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天瑞公司承担。被告天瑞公司辩称,合同属实,但双方已经另行约定设计合同作废,不支付设计费,原告世爵公司要求装修设计费不合理。原告世爵公司施工拖延工期达2个月造成被告天瑞公司的损失,被告天瑞公司保留追究原告世爵公司违约的权利。原告世爵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天瑞公司数次提出整改,原告世爵公司均未解决问题,经市消防大队检查存在不合格。双方约定尾款在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由于原告世爵公司的工程存在问题,其索要工程尾款及违约金均不符合约定。请求驳回原告世爵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全品设计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乙方(原告世爵公司)为甲方(被告天瑞公司)所在建设大道同成广场的天瑞信合办公楼(使用面积约2450平方米)进行室内设计,甲方向乙方支付室内设计费10万元。设计费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付50%,深化效果方案确认后付30%,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付20%。2013年4月16日,双方签订《全品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天瑞信合办公楼完成室内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室内装饰硬装工程(不含外立面装饰工程),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3年4月3日,天数34天,遇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现场、甲方设计及材料变更、停电停水、甲方未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配套设施不能按时到位、需甲方配合确认但甲方不表态、不可抗力等因素,工期可延期;双方的合同总价为227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乙方完成全部土建改造、水电等隐蔽工程并经甲方阶段性验收后,支付30%,乙方完成基础木作造型工程并经甲方阶段性验收后,付25%,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即5%;工程必须达到合格等级;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三日内组成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若甲方既不通知乙方延期验收时间,又不按约定时间验收,视为默认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后,甲方未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甲方验收合格;装饰工程质保期为2年,遇装修质量问题,乙方无偿维修;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甲方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路短路及其他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检修;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的1%违约金给乙方,并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若非甲方原因乙方延误工期,甲方按每延误1日向乙方索取合同价款的0.5%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世爵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13年6月底原告世爵公司退场,2013年7月被告天瑞公司入驻天瑞信合办公楼。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全品设计装饰工程设计合同》有两份,原件均在被告天瑞公司处。被告天瑞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告世爵公司支付了5万元设计费,2013年4月至8月期间陆续向原告世爵公司支付工程款210万元。2013年5月起,原告世爵公司两次发函要求被告天瑞公司按期支付工程款。2013年7月,被告天瑞公司向原告世爵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原告世爵公司对装修收尾工程进行整改。同年7月13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消防大防向被告天瑞公司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指出该工程二层大厅吊顶材料为可燃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停止使用。审理期间,被告天瑞公司申请对工程量、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未交纳鉴定费,鉴定机构退回鉴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世爵公司提交的深化效果图、同城广场天瑞信合项目施工图、《全品设计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照片、公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发票、预算书、被告天瑞公司提交的《全品设计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全品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照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公函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世爵公司被告天瑞公司签订的《全品设计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全品设计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原告世爵公司要求被告天瑞公司支付下欠的设计费5万元,被告天瑞公司辩称双方已协商签订《全品设计装饰施工合同》后,就作废《全品设计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将设计费10万元直接冲抵工程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变更《全品设计装饰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天瑞公司仅以两份原件在其公司,证明双方约定设计费10万元冲抵工程款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被告天瑞公司仍应将下欠的设计费5万元支付给原告世爵公司。原告世爵公司按《全品设计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后,被告天瑞公司已于2013年7月入驻该楼,根据《全品设计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甲方未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的约定,被告天瑞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仅支付工程款210万元,还应向原告世爵公司支付余款17万元。对于违约金,《全品设计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的1%违约金给乙方”,被告天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原告世爵公司要求被告天瑞公司支付违约金227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瑞公司辩解逾期付款的原因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视为举证不能,因此本院对被告天瑞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天瑞信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世爵全品室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二、被告天津天瑞信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世爵全品室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万元;三、被告天津天瑞信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世爵全品室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7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元、其他诉讼费40元,合计2510元,由被告天津天瑞信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武汉世爵全品室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天津天瑞信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应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武汉世爵全品室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叶长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