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XX勤、王能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勤,王能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XX勤。申请执行人王能升。申请执行人XX勤与被执行人王能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010元,未执行标的140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能升有能力后,申请执行人XX勤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0281执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