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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行、孟玉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行,孟玉燕,张新龙,张书健,张新虎,张书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649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新行,男,汉族。被告:孟玉燕,女,汉族。系被告张新行之妻子。被告:张新龙,男,汉族。被告:张书健,男,汉族。被告:张新虎,男,汉族。被告:张书库,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行、孟玉燕、张书健、张书库、张新龙、张新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7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泉林二0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郭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