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运秀、温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秀,温鹏,温太生,温嘉莉,雷青明,黄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69号申请执行人陈运秀,女,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温鹏,男,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温太生,男,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温嘉莉,女,宁都县。申请执行人雷青明,女,宁都县。被执行人黄玉生,男,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陈运秀;温鹏;温太生;温嘉莉;雷青明申请黄玉生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黄玉生应支付申请人陈运秀;温鹏;温太生;温嘉莉;雷青明案款377200.0元,承担执行费555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772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玉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邓育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