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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真杰与刘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真杰,刘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495号申请执行人:李真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炎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真杰与被执行人刘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0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刘炎明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真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炎明给付劳务工资203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7元,执行费2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认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