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刑更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黄发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发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393号罪犯黄发明,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发明犯抢劫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11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黄发明曾减刑四次共六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6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黄发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黄发明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发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黄发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发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期限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代理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恒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