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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与李援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李援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1169号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负责人秦鹏。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唐邦威,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援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诉被告李援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李援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援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远来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