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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付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155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何柳絮(一般代理),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付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已减半),由原告付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