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付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155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何柳絮(一般代理),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付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已减半),由原告付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