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行审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谢庆尧、陈彩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谢庆尧,陈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02行审209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282号。法定代表人王坤桂,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谢庆尧,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彩玲,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1011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名称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1011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谢庆尧、陈彩玲夫妇2009年7月9日结婚,2010年2月13日生育第壹孩(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2015年5月26日生育壹女,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谢庆尧、陈彩玲征收社会抚养费90526元,限于2015年12月13日前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谢庆尧、陈彩玲。送达后,被执行人谢庆尧、陈彩玲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谢庆尧、陈彩玲征收社会抚养费90526元。经审查,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1011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谢庆尧、陈彩玲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谢庆尧、陈彩玲征收社会抚养费90526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谢 兰 兰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毅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