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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财保59号申请人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宋晴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皓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姚天文。被申请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牛霆。申请人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8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限额为184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84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84万元。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措施;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彤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