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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17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军、张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军,张玲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747-1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为温向东,董事长。被告郑军。被告张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军、张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郑军名下位于栖霞市迎宾路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32832号,土地证号:栖国用(2007)第281542];或查封郑军、张玲玲33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军名下位于栖霞市迎宾路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土地证号:栖国用(2007)第281542];或查封郑军、张玲玲330万元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孙玉玲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泽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