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向元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元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613号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8379-3。负责人桑子露,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斌,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亚玲,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向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向元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