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春龙申请执行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龙,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龙,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红。地址: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昌路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龙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津蓟劳人仲裁字[2016]第41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规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和生活费用共计16992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停产,厂房设备均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确定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津蓟劳人仲裁字[2016]第41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