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道林与李全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林,李全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397-2号申请执行人:李道林,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大稞庄行政村大棵庄。被执行人:李全一,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上海大花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4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全一拥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三路368号上海大花园92#楼506室房屋一处(证号:2012003373),因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我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442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