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吴才贵与石文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才贵,石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吴才贵,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石文强,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宿县。吴才贵与石文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4日做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石文强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才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石文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石文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吴才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才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民初字第294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14)温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国栋审判员 邢 慧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玉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