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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张永爱申请杨建武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爱,杨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爱,女,汉族,1989年01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农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建武,男,汉族,1987年04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张永爱申请执行杨建武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永爱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轲审 判 员 哈斯达来代理审判员 郑 玉 滨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那 日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