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汪忠英、阎云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忠英,阎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汪忠英被执行人阎云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018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阎云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阎云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阎云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阎云富(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90×××#6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