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2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539—1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