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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2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539—1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