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初字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钊诉被告蔡烈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钊,蔡烈波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初字3731号原告刘钊。被告蔡烈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钊与被告蔡烈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蔡烈波于2015年1月入住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XX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地,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蔡烈波于2015年1月入住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XXXX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周 渝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