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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与唐邦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坪支行,唐邦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坪支行。法定代表人李燕。被执行人唐邦玮,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38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四川省泸州市海天公证处(2015)泸海证字第4893号执行证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贷款7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6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债权均未受偿。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海天公证处(2015)泸海证字第489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以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华安审判员  刘 宇审判员  邹 胜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