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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李江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王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江,王润,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862号原告:陈李江,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润,男,汉族,1995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4地块半岛明珠A9栋94、95号。负责人:赵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李江与王润、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李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宝德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