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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677号原告庞某某,女,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白树林,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启东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