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677号原告庞某某,女,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白树林,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启东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