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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郭秀军与姜兆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军,姜兆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309号原告郭秀军。被告姜兆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负责人程敬。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军诉被告姜兆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秀军于2016年7月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秀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秀军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