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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楚志强与崔成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374号申请人楚志强,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成保,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楚志强申请执行崔成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楚志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成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笫9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