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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5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5执66-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甘肃省人,住甘肃省。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人,现住贵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2525民督72号支付令,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尚未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7162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廷 宝审 判 员 朱 元 红代理审判员 斗  拉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东周尖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