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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向述清、齐泽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述清,齐泽科,陈旭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3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述清,男,汉族,1945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向忠贵,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系向述清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泽科,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旭红,女,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上诉人向述清因与被上诉人齐泽科、陈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述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述清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述清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向述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苟学恩代理审判员  姚 兰代理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宝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