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苏国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现,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苏国现,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冯松,男,1981年7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苏国现与被执行人冯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国现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09355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17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帅审判员 赵一林审判员 董文昕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