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执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孔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孔德艳,个体。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孔德艳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苗海云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