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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叶乃静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乃静,朱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叶乃静,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永刚,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叶乃静与被执行人朱永刚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乃静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17417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17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帅审判员 赵一林审判员 董文昕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