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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财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316王国轩与龙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轩,龙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316号申请人王国轩,男,蒙古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龙文军,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教师,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王国轩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龙文军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后冻结被申请人龙文军由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代发的工资账户,累计冻结金额满75000.00元为止。二、冻结被申请人龙文军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左旗管理部的公积金75000.00元。三、轮后查封申请人王国轩的担保财产纳智捷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刁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