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哈斯其木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斯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哈斯其木格。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哈斯其木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908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哈斯其木格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塔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