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王明光与汪国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光,汪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光,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汪国涛,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国涛在马鞍山博望区法院执行款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