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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萍与刘文海、宋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萍,刘文海,宋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3721号原告罗萍,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刘文海,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岳州村。被告宋静波,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罗萍与刘文海、宋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萍撤回对被告刘文海、宋静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鸿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