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萍与刘文海、宋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萍,刘文海,宋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3721号原告罗萍,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刘文海,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岳州村。被告宋静波,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罗萍与刘文海、宋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萍撤回对被告刘文海、宋静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鸿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蔷 来源:百度“”